一. 評核之目的
本課程的評核有兩個目的:
i. |
促使學生能達到課程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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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評核課程的預期學習成效(PI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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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促進和評核過程有利於下列事項:
i. |
判斷學生是否處於最好的教育環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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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把學生放到最好的教育環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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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評估學生在課程中的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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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指出學生下一步的工作/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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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監督教與學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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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評核方法
根據持續性評估和考試來對學生作評核。持續性評估包括課堂活動表現、測驗及作業,作業包括報告、綜述、個案學習、文章、研討、課堂作業、課外自修、實驗室操作。每個學生在小組活動中的工作可能會被個別評核。在每個學期的開始,教師將按課程規定向學生說明每科的評核方法。課程要求各科目的出席率 ≧ 70%,學生才能參加該科目的末期評核。
三. 科目評核
各科目老師會根據各科目的性質以及上述的評核目的,選擇恰當的評核方法,旨在評核學生是否能掌握各科目的預期學習成效,進而各科目共同達至課程的預期學習成效。大多數科目評核都包括了作業和考試。例如人類生物學和病理生理與藥物學選擇考試,來評估學生對所學內容的掌握和理解。在護理科目中(如護理學基礎、健康評估、母嬰及家庭健康護理、兒童及青少年健康護理、成人護理等),考試和測驗都是重要的,因為在這些不同的護理領域內,有很多基本護理的概念,學生是需要掌握的。另外,學習的深度是要通過研討、專題報告等來評估。通過不同的類型評估,可以探知學生們的知識、批判能力和解決問題的能力。為保証學生認知評核的要求,老師會清晰列明各科目評核的方法及條件(參見附件1及2),以便學生參照。若該科目只採持續評核或採持續性評核及考試兩項,原則上學生需在該科目總成績及科目考試成績取得合格(除科目特別註明),方可視為科目合格論。隨著學習的進度,評核方法也越多樣化。為避免在某一時間給學生太大壓力,評核是貫穿於整個學期中進行。故此,課程運作方面會在每學期擬定了一個科目評核表,並建議某些科目作一個綜合性評核,以減少評核的次數。
四. 臨床學習評核
為了促進學生的個人發展,臨床評核以學生自評、教師、協作機構共同參與的評核制度,並採用形成性評核(formative evaluation)和總結性評核(summative evaluation)相結合的方法。通過臨床學習紀錄和反思日誌,使學生能作自我評估。其他評核者則通過觀察學生日常護理活動,引導學生全面且有系統的學習和開展護理活動,同時也使學生和教師了解學習進展情況和學習中的困難,以便採取適當補救和輔導的措施。在學習互動過程同時做出評核。總結性評核則包括每個臨床學習階段結束及每個學期的臨床學習結束的綜合評核,以達到對學習過程與結果都做出評價。
五. 評核標準
1. 學院使用以下評級方法,對學生的學習進行評級。評級方法如下:
等級 |
等級分數 |
說明 |
百分數 |
等級分佈 |
A+ |
4.5 |
極優異 |
≥90 |
10-20% |
A |
4.0 |
優異 |
84~ |
|
B+ |
3.5 |
優秀 |
77~ |
25-40% |
B |
3.0 |
良 |
71~ |
|
C+ |
2.5 |
中等 |
66~ |
25-40% |
C |
2.0 |
尚可 |
61~ |
|
D+ |
1.5 |
及格/通過 |
56~ |
10-20% |
D |
1.0 |
勉強及格/通過 |
50~ |
|
F |
0.0 |
不及格 |
<50 |
0-10% |
其它代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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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 |
評核未完成 |
— |
— |
S |
— |
缺席考試 |
— |
— |
DX |
— |
下學期繼續評核 |
— |
— |
W |
— |
退學 |
— |
— |
X |
— |
豁免 |
— |
— |
註﹕‘F’是不及格,其他(由‘A+’到‘D’)都屬及格。上述等級分佈百分比只供參考
2. 臨床學習成績等級相應分數:
等級 |
等級分數 |
臨床學習分數 |
A+ |
4.5 |
4.5~5.0 |
A |
4.0 |
4.0~ |
B+ |
3.5 |
3.7~ |
B |
3.0 |
3.5~ |
C+ |
2.5 |
3.3~ |
C |
2.0 |
3.2~ |
D+ |
1.5 |
3.1~ |
D |
1.0 |
3.0~ |
F |
0.0 |
< 3.0 |
註﹕(i). ‘F’是不及格,其他(由‘A+’到‘D’)都屬及格;
(ii). 字母等級為正式成績等級,等級分數用於計算GPA。
3. 在每個學期結束時,會用下述方法計算累積平均等級分(GPA)
其中,n是學生從開始至今所修的科目數。重修的科目只算重修後所得之等級分數及學分。
4. 學期平均等級分(SGPA)只按該學期的科目等級及修讀學分計算,學期平均等級分(SGPA)只可作為學生在該學期表現的參考。畢業時以累積平均等級分(GPA)釐定畢業成績等級。
5. 豁免的科目、無等級的科目、未完成的科目、以及其學分不能換取等級的科目,都不會用於計算平均等級分。此外,允許學生退出的科目也不會計算在內。
六. 升留級及畢業的規定
1. 在每學期末,考試委員會按評核的成績決定每個學生的學習進度:
i. |
是否可以進入下一個學習階段(升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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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是否可以畢業;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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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是否需要重修某些科目、重讀某一階段甚或退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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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學生如有以下任何一種情況者,不得進入下一階段學習:
i. |
超過課程最長修讀期限(>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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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連續三個學期的GPA低於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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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若學生連續兩個學期的GPA低於2分,而考試委員會均認為該學生之GPA不可能於第三學期達至2分或以上,可議決該學生退出課程。
4. 個別學生的特殊學習情況可由考試委員會作出特別處理。
5. 考試委員會架構、角色及責任,請參閱10.2。
七. 重新評核
i. |
學生在某一科目考試或總成績不及格即視為該科目不合格,原則上一科目不合格可予一次重新評核機會,由考試委會員決定;選修科目評核不合格則不給予重新評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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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若考試委員會決議準予重新評核,應說明重新評核之方式,按其個別情況而要求該生重考筆試、口試/或重做作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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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一般而言,只有那些在相關學期中,不多於2科不及格,或學期平均等級分(SGPA)不低於2分,考委會考慮學生不及格的原因和該科目的性質,考試委員會可決定是否讓該學生進行重新評核,並決定重新評核的方式(如筆試、口試、作業等);又或決定該學生須重修該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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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科目重新評核的次數不能超過一次;每個學期的重新評核,應在下一學期開始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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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每個學生在一個科目的任何評核不合格後,通過重新評核後該項評核以50分按其比例計算總成績;若是科目總成績不合格,通過重新評核所得的科目最高等級只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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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
經考試委員會考慮個別學生的特殊情況後,學生可被豁免某些必備科目而進入下一階段之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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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
學生如生病或因其他的特殊理由而缺考或未完成評核,可申請延遲評核,申請獲批後,則可另給機會考試或評核。是次評核該當作第一次考試或第一次評核看待,即其最高得分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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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重讀/重修科目
1. 在下列情況下,即使學生在某一科目不及格或未完成,仍可進入下一階段。
i. |
該科目並非指定要在某一學年完成;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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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該科目並非下一階段學習科目之必備科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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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考試委員會經考慮個別情況而給予許可者(請參閱重新評核->vi.)。
|
2. 若學生於該學期有2科以上不及格或學期平均等級分(SGPA)低於2分,一般而言,學生將不會獲准重新評核,而被要求重修不合格之科目/重讀該學期/重讀一學年,甚或退學(請參照“六.升留級及畢業的規定”及”七. 重新評核”)。個別情況處理由考試委員會決定。
3. 考試委員會可決定是要學生重讀一整個學期或只重修某些科目。重讀/重修的學生要完成課程文件內指定的科目大綱,授課模式可因情況處理,例如包括聽課、課外自修、完成作業和所需之評核。
4. OSCA第二次補充評核不合格,一般而言,學生將不會獲准重新評核,考試委員會會聽取不及格學生整體表現後議決﹕(a)要求該學生旁聽相關指定科目後再參與下階段OSCA;或 (b)退出課程。
5. 學生重修某一科目/重讀某一個學期之次數一般不能超過一次。
6. 由於臨床學習Ⅴ的學習安排,考試委員會可對臨床學習V不及格的學生作特別處理。臨床教學組會對個別學生的情況作出滙報及對考試委員會建議,於臨床學習Ⅴ不及格之學生是否需要重修該科目的部份或全部,而最終決定由考委員議決。當這些學生重修全部或部份之科目後,而最終符合所有要求時,則可取得學士學位,這種重修或重新評核將不影響學生臨床學習V的最高可得之科目等級及學士學位之等級。
九. 補充臨床學習
1. 在臨床持續評核過程中,教師有責任持續指導學生,並對學生需要改善的部分提出建議,在整個評核中如果學生存在問題致使臨床評核不合格,學生可能被通知有一個補充臨床學習的機會。
2. 一般而言,補充臨床學習應在考試委員會中討論及決定。然而,在考試委員會會議之前,假如(a)學生的臨床評核在接近合格的邊緣,而(b)指導教師又認為補充臨床學習可以提升學生的臨床學習表現而達至合格標準,則可由臨床教師、科目教師和課程負責人議定,準予學生參加補充臨床學習,而無須等待考試委員會之決定。
3. 在補充臨床學習期內未能達到目標者,會被評為臨床學習不合格。該學生之處理方法將交於考試委員會討論。
4. 假如某學生臨床評核太差,在考試委員會會議之前,臨床教師、科目教師和課程負責人決定不提供補充臨床學習的機會,又或於補充臨床學習仍不合格者,考試委員會則應對以上學生議決﹕(a)是否提供第二次補充臨床學習的機會於該學生;(b)要求該學生重修該臨床學習科目;或 (c)退出學位課程。
十. 特殊情況
1. 缺席評核:學生因生病或其他特別原因不能參與某科目的評核,而其理由又為課程負責人所接受,課程負責人及科目老師可決定該學生是否要進行評核,如果要進行的話,要以怎樣的方式進行。(請參閱“七. 重新評核”)。
2. 在特殊情況下,若學生被批准以重新評核作為首次評核,評核程序或形式雖可能有不同,但評核標準不應有變。
十一. 免修科目和學分轉移
1. 免修科目:如果學生被准許免修某科目,該科目的學分將不會計算在該課程的累積學分之內,因此該學生須選擇修讀其他科目,以便達到獲發學位的所需學分。
2. 學分轉移:在學分轉移中,學生可以在以前修讀而被認可課程中取得的學分,轉移及計算在此課程的累積學分中,而以往修讀被認可課程中取得的等級或會連同學分一起轉移。如連同等級一起轉移時,其學分通常是從澳門鏡湖護理學院的其他課程或其他合作機構取得。
3. 在一般的情況下,由其他大學轉移的學分不可多於本課程所需學分的1/3。
4. 從澳門鏡湖護理學院其他課程轉移的學分則不可超過本課程所需學分的1/3。
5. 轉移的學分須為近八年內修取者,才視為有效。
6. 免修及學分轉移須由學術委員會評估及決定。
十二. 成績公佈
在每學期末,課程會把學生各科成績放於學院網上供學生查閱;每學年結束後,學院會以書面通知學生各科目的成績(以等級作準)。同時也會通知學生是否准予進入下一階段學習/畢業。在考試委員會之前各科目的成績為臨時參考成績,考試委員會有保留修改該成績的權利,所有成績將以考試委員會會議之後正式公佈為準。
十三. 上訴權
1. 學生因評核結果而提出的上訴可按學院制定的程序受理。
2. 第一次上訴:學生應於成績正式公佈之日後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致教學部主任提交上訴申請。教學部主任會組織一組人員處理該上訴事件,根據上訴之性質決定該科目之教師是否小組成員。教學部主任將在收到上訴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向該學生作出回應。
3. 第二次上訴:若該學生需作第二次上訴,應於收到第一次書面回應後5個工作日內再以書面致院長上訴,院長可召開考試委員會對該個案作進一步調查探討,也可向院外考官諮詢商討。院長將在收到第二次上訴書後之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對相關上訴作出答覆。而該答覆將為最終定論,不得再次上訴。
十四. 畢業資格
1. 學生若符合下列全部要求,就可符合獲得學士學位資格:
i. |
在最長修讀年期內累積完成137學分(必修科目118學分及選修科目≧19學分),並於各必修科目獲得及格(免修科目除外);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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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GPA為2.0或以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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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所有臨床評核取得及格;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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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符合學生手冊相關畢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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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考試委員會會議議定及通過,畢業生的畢業成績等級,以優(GPA≥3.5)、良(GPA 3.0~3.49)、及格(GPA2.0~2.99)作評級。
3. 經考試委員會評定,將准予畢業之學生名單,呈學術委員會的學位監察小組評審,並由該小組向學院院長及校董會推薦簽發學位證書。